法律代碼部分:它們是什麼意思?

大多數入住中央州立醫院法證部門的患者都是通過法院命令從監獄或法院接受。每種類型的法院命令都獲得弗吉尼亞法律的特定部分授權,並確定患者入院的原因。

法律守則說明

法醫

19.2-169。1:審判能力評估

本節是一項命令,用於評估某人因刑事指控面臨審判的能力。評估可以以「門診」方式進行,當被告在監獄期間進行評估,或者,如法院已以債券釋放被告人,則被告可向醫生辦公室報告進行評估。如門診評估建議以住院方式進行進一步評估,或被告人的心理狀況嚴重,需要緊急治療,則評估將以住院為基礎進行。該個人只能在醫院留在最多 30 天進行此評估。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指控犯罪的個人必須受到法律的「正當程序」,意味著他們有機會諮詢律師,面對他們的指控者,並提供證據,如果他們患有精神疾病,使他們無能面臨審判的情況,這些證據都不能做。


返回頂端

19.2-169。2: 修復獲得審判的能力

本節適用於被發現無能力被審判並需要恢復能力的個人。可以嘗試在門診的基礎上進行恢復。大多數監獄都可以接受治療,如果被告以債券釋放,他們可以向當地社區服務委員會尋求治療。更通常,個人被送到醫院恢復職能。根據本條,一個人只能在醫院拘留最多六個月,而發出恢復命令的法院必須檢討被告的職能。然而,當被告人已恢復職能時,醫院會立即通知法院。大多數個人需要少於六個月的治療。注意:在任何特定日期,根據本法律部分的法律部門的病人數比其他任何一個人都多。


返回頂端

19.2-169。3:處理不能力的被告

本節介紹了那些被發現無能力並成為恢復能力命令的人士可能會發生什麼情況。在法院發出恢復職能力的命令後六個月結束後,必須舉行聆訊,以判斷被告是否仍然不能力。如果是這樣,並且相信進一步的待遇最終可能會恢復被告的職能,那麼法院可能會發出另一項命令,以恢復職能力。從被捕日起計,最長可持續五年,或在被告如果被告被判被判並被判罪,則可能會被判處的最高刑罰的期限(以較早者為準)。然後,除非被告被控罪,否則該指控必須被駁回,除非被告被控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時間限制。

如醫院醫生確定被告在「可預見的未來」無法恢復職能,立即通知法院,並提供一份報告,該報告建議患者是否應該 a) 釋放,b) 根據第 37 條,以「民事」(非法醫)病人作為「民事」(非法醫)病人進一步治療。2-814及後續, c) 根據第 37 條作為性暴力的捕食者身分。2-905,或 d)根據第 37 條獲得培訓中心認證為智障者。2-806。會舉行聆訊,首先決定被告是否仍然無能力,如有,被告是否無法復原的能力,以及如有,處理將是什麼。很少有不能力的被告被判被判無法復原的無能力。


返回頂端

19.2-169。5:犯罪當時的心理狀況

本條是評估被告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況的命令。當律師認為他的客戶可能犯了指稱罪行,但當時患有精神病,以致他無法理解該行為的性質、後果或不當,或者如果他確實了解這些事情,他無法抵擋行為的衝動。此評估通常會與競爭能力評估同時進行排序 (19.2-169。1)也可以在門診基礎上進行,例如能力評估。如果以住院方式進行,則被告只能在醫院拘留最多 30 天。


返回頂端

19.2-169。6:試驗前緊急治療

本條例允許任何被控在監獄內的刑事被告轉移到醫院進行治療,如被告被告被判患有精神病,並對自己或他人臨時危險。被告可於初始承諾起計入獄長達 30 天,如果需要進一步治療,則可重新承擔最多 60 天。接下來的每次重新承諾都需要相同的精神疾病和即將發生危險的發現,最長可持續 60 天。很多時候,根據本條向法證單位提交的被告,也會被命令,以評估犯罪發生時面臨審判能力和精神狀況的命令。


返回頂端

19.2-168。1:聯邦律師要求犯罪當時的精神狀況

如果答辯律師決定繼續進行瘋狂辯護,希望被告因瘋狂而被判無罪,聯邦律師(檢察官)可以要求第二次意見評估。就像犯罪當時的第一個心理狀態評估一樣,這個評估可以在門診或住院方式進行。


返回頂端

19.2-176:定罪後但判刑前的緊急治療或評估

如果某人被定罪或承認罪行,並被拘留在監獄等待定罪,他們可根據本條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或評估。大多數情況下,囚犯只是需要治療,因為他們在審判結束後,他們在監獄等待刑期間的情況變得更糟,但有時法院要求一份報告,可能用於制定囚犯的刑罰。就像審前緊急治療命令(19.2-169。6),初始承諾最多可持續 30 天,後續任何重新承諾每天最多可持續 60 天。


返回頂端

19.2-177。1:判刑後緊急治療

本節允許一名被判刑並在當地或地區監獄中,並被發現精神病,並且對自己或其他人臨時危險的囚犯,被送往法證組進行治療。根據初始承諾,囚犯可在醫院內拘留最多 30 天,後續承諾每天最多可停留 60 天。注意:正在懲教署處處刑罰,並且須接受住院精神科治療的人士,可以放置在馬里昂男性懲教治療中心或弗魯瓦納女性懲教中心,而不是前往 CSH 鑑識部門。


返回頂端

19.2-182。2:NGRI 的臨時託管和評估

由於瘋狂原因(NGRI)被判定為無罪的個人將根據本條進行評估,以評估他們是否應該被留在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在社區進行有條件釋放,或在沒有條件的情況下釋放給社區。由不在 CSH 法證部工作的評估人員完成兩項獨立評估,並在患者入院後的 45 天內提交法院。如果一名或兩名評核人員建議釋放,則臨時監管期至少會延長另一個 45 天(視法院的時間表而定),以便準備有條件釋放計劃(有條件釋放)或解放計劃(無條件釋放)。最常見的是,患者(現在被稱為「獲取者」)是送往醫院。不常見的情況下,被裁判人被有條件釋放,最少需要三個月,通常需要更長的時間。無條件釋放非常罕見,通常涉及來自另一個州的個人,該個人正在被釋放以返回自己的國家。


返回頂端

19.2-182。3:臨時託管評估的聆訊

本節介紹就臨時監管評估進行的聆訊,以及提交法院的任何釋放計劃。法院決定是否讓被釋人進一步住院治療的決定,以 a) 被解釋人在多大程度上精神病或智障礙;b) 被釋釋人會有可能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身體傷害重大風險的行為,c) 可以通過門診監督和治療控制被釋放人的可能性,以及 d)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返回頂端

19.2-182。5:繼續監禁報告及聆訊

本節描述了那些被發現 NGRI 的至少一宗罪名並被送往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的患者如何在前五年內自動接受聆訊一次,之後每隔一年,以檢查他們是否仍需要住院治療。如果他們的醫院仍建議他們還沒有準備出院,他們也可以要求進行第二次意見評估。雖然法律沒有說明,但是投入醫院的失禁者參加了一項畢業級釋放計劃,在該計劃中獲得更多的特權,從法證部轉移到他們所在地區的「民事」醫院開始,隨著病情改善。法律的本條規定,那些人在發現 NGRI 後,只有違規指控,無論他們是否獲得任何特權,無論他們是否獲得任何特權,無論他們是否獲得任何特權,無論他們是否獲得任何特權,才能被發現 NGRI 的身份在醫院內保留超過一年。


返回頂端

19.2-182。6:有條件釋放的請願書

成立法醫檢討委員會後,代表部門專員(見 19。2-182。13,下文),同意釋放無罪釋放者,則通知法院並指定兩名獨立評估員向法院提交報告,說明他們是否同意釋放無罪釋放者(註:在某些情況下,當聯邦檢察官DOE不反對釋放時,評估將被免除,法院將根據小組的建議下令釋放)。 任何 NGRI 犯罪受害者或受害者的最近親屬發出通知,他們在進行釋放聽證會的情況下要求獲得通知。


返回頂端

19.2-182。7:有條件釋放

有條件釋放的標準是: 1 ) 被宣告無罪的DOE不需要住院治療,但需要門診治療和監測,以防止其病情惡化到需要住院治療的程度, 2 ) 可以合理地獲得適當的門診監督和治療, 3 )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被認為有條件釋放,被宣告無行為的 DOE ) 4 會造成不當條件釋放,被宣告無行為的 DOE} 規定不當的條件 有條件釋放,被宣告無釋放的 DOE} 條件。 社區服務委員會在釋放後每六個月向法院提交一次報告,說明獲得人是否遵守釋放條件。本節也指出,違反釋放條件但DOE不需要住院治療的無罪釋放者可能會被法庭視為藐視法庭,並處以罰款、最高十天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法院可以對 NGRI 授權人有條件釋放的管轄權保留多長時間沒有限制。


返回頂端

19.2-182。8:撤銷條件釋放

解釋人被判斷的法院 NGRI 在有條件釋放期間保持司法管轄權,如果被釋放人違反了釋放條件或不再是適當受條件釋放的人,並且是精神障礙或精神病,並需要住院住院,則可以命令撤銷釋放並將被釋放人返還醫院。


返回頂端

19.2-182。9:緊急撤銷有條件釋放

有條件釋放的人須與社區內任何其他個人相同的規管緊急精神科治療法律規範。任何法官或裁判官均可根據臨時拘留令發出緊急監管命令,允許獲釋人被拘留並運送到精神科醫院的承諾評估(「TDO」:第 37 節。2-809 到 813,下面)。如果發出免責聲明,而被釋放人緊急住院,則必須於 48 小時內舉行聆訊,任何法官或裁判官可能發現被釋放人違反了釋放條件,或不再是適當受條件釋放的人士,並且患有精神病或智障礙,並需要住院住院。(注意:如果被裁判人被判,法醫檢委員會會進行內部審查,決定獲得者是否應該有哪些特權,才能開始努力恢復有條件釋放。)


返回頂端

19.2-182。10:將被撤銷的授權人歸還有條件釋放

有些被取消有條件釋放的人不需要延長住院,實際上可能在非常短期入院後可以返回社區。本節指出,被解釋人可以在 30 天內獲法院批准後退回有條件釋放。(注意:實際上來說,由於需要在 NGRI 法院前進行聆訊,因此實際釋放很少在 30 天內完成。何時設定聆訊取決於法院。)


返回頂端

19.2-182。11:修改及移除條件

本節描述了如何由 NGRI 法院修改或移除釋放計劃的條件。這包括增加或降低監督水平。豁免人每年可申請修改或撤銷條件一次。


返回頂端

19.2-182。13:法醫檢討委員會

本條允許本署署長在本條例中授予他的任何權力委託給法醫檢委員會。這意味著事務委員會有權檢討有條件釋放的要求,並代表專員向法院傳達其建議。


返回頂端

民事

37.2-809 至 813:緊急拘留及臨時拘留令

本條適用於非因刑事事宜被拘捕或被拘留在監獄的個人。它描述了一個人如何根據緊急監管令被拘留或運送到社區服務委員會的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可以進行所謂的「預篩查」,或簡短評估住院精神科治療的需要。如精神健康專業人員發現該人患有精神病,需要住院住院,對自己或他人危險,或嚴重無法在社區內照顧自己,則會發出臨時拘留令(TDO),並將該人送往精神健康設施並在其中保留最多 48 小時(不包括週末和節假日)。監獄囚犯的緊急治療命令需要類似的程序(第 19 節。2-169。6,-176, & -177。1,上面)。如果個人已根據刑事法院有關的其他條文,但由於任何原因被撤銷的指控,則如仍需要住院住院,可能會被視為「民事」(非法醫)TDO。


返回頂端

37.2-814 至 819:自願或不自願承諾

本條主要適用於非因刑事事宜被拘留的個人。最常見的是,它適用於已經通過 TDO 住院 48 小時的人(見上文)。在 48 時間到期之前,會在法官或裁判官面前進行聆訊。如果該人有能力和願意,他們可以自願入住醫院(但不得自願離開 72 小時,然後必須通知醫院 48 小時)。否則,會舉行聆訊(通常在醫院),如果發現個人因精神疾病而無法照顧自己或因精神疾病而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並需要住院住院,他們可能需要住院最多 180 天(約六個月)。醫院可以在沒有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更快地出院。

根據第 19 條被判入醫院以恢復職能力的不足被告。2-169。2(見上文),然後根據第 19 條發現無法恢復的能力。2-169。3(另請參閱上文)可能根據 37 的本「民事」部分承擔醫院。2-814 至 819,無論他們的刑事指控是否被撤銷。有些法院會在醫院才能將病人出院前要求通知,但否則,這些患者的治療方式與嚴格接受「民事」病人入住的患者的方式相似。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