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歷史

人權辦公室 (OHR) 的基礎是由專員委任第一位國家人權署長(SHRD)於 30 五月 1978 成立。在該委任之前,第一條規例已經制定。同年晚些時候,高級委員會通過在國家設施中實施人權開始形成。
多年來,《規例》經過多次修訂。國務委員會和部門的名稱更改也導致了法規的名稱更改。11 月 21, 2012, 該規例更名為現行的規例,以確保從行為健康和發展服務署授權、資助或經營的提供者獲得服務的個人權利。

使命

人權辦公室的使命是透過宣傳人類尊嚴的基本戒律、管理 DBHDS 人權投訴解決計劃以及在我們的服務提供系統中倡導殘疾人的權利來監督《人權條例》的遵守情況。

完成任務

人權辦公室協助本署履行根據 § 37 的立法授權。弗吉尼亞州守則的 2-400 確保和保護所有個人的法律和人權,以確保由行為健康和發展服務部授權、資助或經營的提供商獲得服務的個人權利(又稱為人權法規(HRR)的規例中所規定的所有個人權利。§ 37.弗吉尼亞州守則的 2-400 確保每個人有權:

  • 保留他根據州和聯邦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
  • 盡快接受評估和治療或培訓,並獲得通知他的知識;
  • 以人身為尊嚴的待遇,免受虐待和忽視;
  • 未經他事先書面和知情的同意或其授權代表的同意,不可成為實驗或調查研究的對象。
  • 在與其狀況一致的最低限制條件下進行治療,並不受不必要的物理限制或隔離;
  • 允許發送和接收密封信件;
  • 可查閱他的醫療和精神記錄,並確保其保密;
  • 有權公正審查違反第 37 條所保障的權利。2-400 及取得法律顧問的權利;以及
  • 獲得適當的機會... 參與他的個人化服務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人權投訴程序僅限於人權辦公室。它為接受服務的個人提供適當的程序,可以調查對保證權利的投訴和涉及濫用、忽視和利用(ANE)的投訴。此外,個人有權通過本地人權委員會(LHRC)提出的任何提供者的決定和/或行動計劃上訴。國家人權委員會(SHRC)也可在經過 LHRC 事實調查聽證會後聆聽個人或提供者的上訴。

由於這是人權程序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必須確保我們的 LHRC 和 SHRC 繼續擁有重視和承諾的委員會成員。如果您對服務有興趣,請在 SHRC & LHRC 部分查看下面的資源和招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