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的心理健康標準

DBHDS 關於地方和地區監獄心理健康標準的2018報告

在201 8春夏季,DBHDS 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由刑事司法專業人員、行為健康專業人員、倡導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組成,以協助制定地方/地區監獄行為醫療保健的最低建議標準。工作群組使用現有已發佈的最佳實踐標準來指導其工作。最後,工作小組確定了行為醫療保健的 14 標準,該標準應該適用於所有被監禁在聯邦內監獄的個人使用。其中 13 個標準被認為是必要的,其中一個標準被認為是最佳做法(但不一定必要)。工作小組確定了合規指標,探討監獄已符合建議標準的程度、實施的障礙,以及是否需要任何資源才能完全採用。工作小組還提出有關標準的合規監控和執行的建議。最後,工作小組提供了一些有關社區服務委員會(CSB)成為基於監獄的心理健康服務的主要提供者的好處和挑戰的見解。本報告中提供的 14 建議的行為健康/心理健康的最低標準包括:

  1. 獲得護理 — 囚犯可獲得照護以滿足他們的心理健康需求。
  2. 政策 & 程序 — 該設施有關心理健康護理服務的政策和定義程序的手冊或編譯,這些程序可能是更大型醫療護理手冊的一部分。
  3. 患者需求的溝通 — 設施管理局和治療心理健康專業人員之間發生了有關囚犯的重要心理健康需求的溝通。
  4. 懲教人員精神健康培訓 — 由負責衛生機構與設施管理局合作建立或批准的培訓計劃,指導所有與囚犯合作的懲教人員有關心理健康的培訓。
  5. 精神健康護理聯絡人 — 指定、訓練有素的心理健康護理聯絡人在 24 小時內沒有合格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提供的那些日子,協調設施的醫療服務提供。
  6. 藥物服務 — 醫療服務是臨床適當的,並以及時、安全和充足的方式提供。
  7. 心理健康篩查 — 所有囚犯在抵達接受設施時進行精神健康篩查,以確保滿足緊急的精神健康需求。
  8. 心理健康評估 — 所有囚犯都接受心理健康篩查;有正面篩查的囚犯接受心理健康評估。
  9. 緊急服務 — 該設施提供 24 小時緊急心理健康服務。
  10. 限制住房 — 當囚犯被拘留在限制的房屋內時,工作人員會監控他或她的心理健康。
  11. 持續性 & 監禁期間醫療保健的協調-從入院到出院的所有方面都受到協調和監控。
  12. 出院計劃 — 為有精神健康需要的囚犯提供出院計劃,即將被釋放。
  13. 基本精神健康服務 — 所有需要服務的囚犯都可以使用心理健康服務。
  14. 自殺預防計劃 — 該設施識別自殺犯人並適當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