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與法規
成功通過人權審查程序
在領取牌照之前,新的服務提供者必須制定符合法規要求的人權政策(請參閱《確保接受由行為健康和發展服務部發牌、資助或經營的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個人權利的法規》)。
您應檢閱OHR 新提供者簡介。請注意,如果您想要結業證書(非必須),您需要在 TRAIN 中存取錄音。
您必須將您的申訴解決政策以及填寫完整的「人權合規核對清單」(Human Rights Compliance Verification Checklist, HRCVC) 電郵至OHRpolicy@dbhds.virginia.gov。
在收到所需資訊後的30 工作日內,州人權總監 (SHRD) 或指定人員將通知您申訴解決政策的狀態。 如果獲得批准,您將收到一封歡迎信,確認第一階段已經完成。該通知也會為您連絡指定的人權區域經理。 如果未獲批准,屆時將提供合規指導。
為您指派的人權倡導者將協助您完成第二階段的工作,包括
- 審核您的人權合規核實清單 (HRCVC)、
- 請求並檢閱您的人權政策的其餘部分、
- 審閱受過虐待/疏忽訓練的調查員認證副本、
- 確保能夠獲得關於人權條例和 OHR 程序的培訓和指導。
現有提供者資訊
如果您是目前持有 DBHDS 授權的供應商,並且正在尋求為已獲授權提供的服務新增新服務或新位置,則必須在服務修改請求提交給 DBHDS 授權時通知人權區域經理。並提交 「人權合規核對清單」(HRCVC) tor Existing 718ProvidersHRCVC_..24 至 OHRPolicy@dbhds.virginia.gov 。
如果您要在不同的區域提供服務, Advocate 會幫您聯絡新區域的適當區域經理。我們會告知您新地區的 LHRC 及其他相關資訊。
如果您是目前持有 DBHDS 許可證的提供商,並正在尋求有關 7-17-2024 生效的危機服務和危機許可證的更改,包括新的危機規定的信息,如何從 07-006 許可證轉移到危機接受中心(23 小時服務)許可證,或如何獲得批准在您的隱私服務,觀看危機服務監管培訓錄製的網絡研討會並查看 PowerPoint。請使用「 危機服務法規訓練 Q& A 持照提供者提交表 」 提交 您的問題。每天都會審查問題,Q/A 文件每週更新兩次。
在發展殘疾(DD)豁免中提供團體住宿、贊助住宿、支持生活、團體日和團體支持就業服務的提供者必須在所有環境中完全遵守家庭和社區服務 (HCBS) 設置的要求(42 CFR Part 430, 431)。人權辦公室批准您的投訴解決政策,與 DMAS 審核和決定核准您的 HCBS 特定政策的審核和決定不同。如需詳細資訊,請參閱 HCBS 工具組。
版權海報
人權法規常見問題
權利海報上應列出哪些人權資訊?
以海報形式展示的資訊至少應包括指派的區域權益維護員(特定服務地點所在區域)的姓名及其電話號碼。這與書面提供有關權利和人權流程的通知不同,請參閱 12 VAC 35-115-40。
如果個人需要口譯員,誰有責任提供此類服務?
提供服務的提供者負責。CSB、國家經營的設施和 DBHDS 員工可以訪問文檔、翻譯和口譯服務,以便根據需要促進他們的特定互動。
如果個人需要口譯員,誰有責任提供此類服務?
提供服務的提供者負責。CSB、國家經營的設施和 DBHDS 員工可以訪問文檔、翻譯和口譯服務,以便根據需要促進他們的特定互動。
個人是否必須在出院摘要上簽名?如果 ISP 中包含出院規劃呢?
護理員有責任確保個人不僅參與 ISP 的制定,也參與出院計劃的制定。服務記錄中必須包括個人參與出院規劃的證據。12 VAC 35-115-70 (A) (1) (c) 規定,「服務記錄應包括個人或授權代表同意的簽名...」。應盡合理的努力取得個人和/或授權代表的簽名。
如果個人有授權書,這對同意有何影響?
當確定個人沒有同意或授權披露的能力時(根據 12 VAC 35-115-145,提供者「應」根據 12 VAC 35-中列出的階層,對個人缺乏能力的決定承認並獲得同意或授權。115-146 (一)。根據個人持久授權書的條款,目前有權同意或授權揭露的受權人也包括在此清單中。
在指定授權代表(AR)時,幼兒看護人是否應該使用特定的表格?
DBHDS 沒有針對此目的的特定形式。這將是提供者確定內部流程的特權。但是,12 VAC 35-115-146 (D) 規定,「供應商應在個人的服務記錄中記錄授權代表的認可或指定...」如果需要指定下一位好友,則提供者在填寫下一個好友 — LHRC 審查申請表後,將需要向 LHRC 出示指定。
監護人是否可以限制個人存取自己的服務記錄?
不如 12 VAC 35-115-90 (C) (2) (a) 中所述,只有「參與為該個人提供服務的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才可拒絕或限制個人查閱其服務記錄。此外,還必須遵循《人權法規》(Human Rights Regulations, HRR) 同一部分中記載的特定程序。
誰有責任對個人的行為能力進行評估?
根據 12 VAC 35-115-145「提供者應獲得由非與該個人直接關係的持牌專業人士進行或在監督下進行的評估,以確定該個人是否具有同意或授權披露信息的能力。」「提供者」是指任何提供服務的個人、實體或組織,這些服務由本部門許可、資助或經營。請參閱 12VAC35-115-30。
如果法庭命令要求個人在提供持續監督的環境中工作,而個人後來表示喜歡或希望在沒有監督的專業環境中工作,護理員是否必須滿足個人的要求?幼兒看護人必須先檢查法院命令的狀態嗎?
提供者必須遵守法庭命令。但是,提供者有責任「在可能的範圍內」遵守個人的偏好(見 12 VAC 35-115-70)。護理員應與個人及其授權代表保持開放的溝通,以瞭解個人的偏好,同時也要注意外部要求,並與個人和/或 AR 合作,以制定和實施滿足這兩種需求的個人化服務計劃。在任何情況下,提供者都不得違反法院命令。
如果提供者未能對所有接受服務的人一致地應用計畫規則,這是否可被視為違反人權?
是的,人權是有系統地執行;但是,人權也受到個別的保護和限制。如果供應商擁有程式規則,並且不以相同的方式對每個個人套用規則,則可能是違規 [請參閱 12 VAC 35-115-100 (B) (7)]。
有關限制、行為治療計畫、& 約束的常見問題
有執照的行為分析師算是「有執照的專業人士」嗎?
不根據 12 VAC 35-115-30「持牌專業人士」指持牌醫生、持牌臨床心理學家、持牌專業顧問、持牌臨床社工、持牌或認證的藥物濫用治療從業員或持牌精神科護士。
LBA 獲授權根據 12 VAC 35-115-105 (B) 中給予他們的特定權限,撰寫、修訂和監督限制和非限制行為計劃。由於 LBA 在定義清單中未被識別為「持牌專業人士」,因此 LBA 不得評估在 12 VAC 35-115-50 (C) 下實施限制的臨床必要性,或在 12 VAC 35- 下進行能力評估115-145。
持牌合資格臨床醫生可否評估並確定在「尊嚴」(12 VAC 35-115-50) 下限制的需要嗎?
是的。如果持牌符合條件的臨床醫生已在其各自的董事會(例如弗吉尼亞州社會工作委員會諮詢委員會)註冊,並與持牌專業人士簽署有效且可執行的監督合同(見 12 VAC 35-115-30),該持牌合格的臨床醫生可以評估和決定需要在 12 VAC 35-115-50 下限制。
如果限制是法院命令的,該限制是否必須由 LHRC 審核?
不需要。法院命令的限制不需要 LHRC 審查。根據 12 VAC 35-115-100 (B) (5),「供應商應獲得 LHRC 的批准,對於 [強調添加] 本款或 12 VAC 35-115-對個人權利施加的任何限制 [強調添加]50 持續時間超過七天,或在 30-日間期間內施行三次或以上。」
此外,根據 12 VAC 35-115-100 (B) (4),法院所施加的限制並不是根據人權法規「施加」。對於法院命令的限制所需的一切,只是根據 12 VAC 35-115-100 (B) (4) 條文記錄在個人的服務記錄中記錄下:「如果法院命令供應商施加限制,或者如果提供者另有法律要求施加限制,則該限制應記錄在個人的服務記錄。」
LHRC 審核需要多久才能收到回覆或確認?
此時間表不定;但是,在 LHRC 會議中做出的決定會立即生效。托兒者應與指定的區域權益維護者或人權維護者協商,以便將其列入 LHRC 審核或其他 LHRC 事務的議程。
是否可以在 LHRC 審查之前施加限制?
在實施後,LHRC 對於 12 VAC 35-115-50 和 12 VAC 35-115-100 保證權利的個人權利的限制可能會進行審查。當符合「在30 天內三次或三次以上」和「持續時間超過7 天」的門檻時,就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然而,在實施前,必須通知律師有關《尊嚴條例》(12 VAC 35-115-50) 的保障權利的建議限制,以及建議限制的原因。如果 LHRC 在限制實施後進行審查,提供者必須確保限制在任何時候都是合理的,並根據各節執行。 50和/或 100人權條例(HRR)的規定執行。
LHRC 審查表格是否必須編輯(*刪除個人健康資訊/個人識別資訊)?
是的。LHRC 審核表格不應包含任何 PHI/PII。此外,與表格一同提交的任何資訊必須在提交前刪除所有 PHI/PII。請向您指派的區域權益維護員諮詢有關哪些內容應刪除的問題,以及為追蹤目的對表格進行編碼的方法說明。
在將束縛或暫停的 BTP 交給 LHRC 之前,必須由獨立審核委員會(IRC)進行審核。我在小公司工作或獨立工作。如何存取 IRC?我可以建立 IRC 嗎?
適用於 12 VAC 35-115-30。定義,「獨立審查委員會」是指由醫療服務提供者指定或獲取的委員會,負責審查和批准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治療計劃和相關資料收集程序的臨床療效。獨立審核委員會應由接受過行為分析和干預訓練並具備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但他們不得參與計劃的 制定或直接向個人提供服務。
制定 IRC 是沒問題的 - 但不要參與您所參與的計劃的審核。IRC 應由三位 (3) 或以上的專業人員組成。任何限制性行為計劃都必須在 LHRC 進行必要的審核之前,先由 IRC 審核該計劃在技術上是否妥當,並必須繼續由 IRC 每季度審核一次。請參閱 12 VAC 35-115-105 行為治療計劃,特別是-105(C)(3),-105(E)和-105 (G)。
提供者可以選擇與其他提供者一起加入資源。這是北弗吉尼亞州的常見模式。此外,在建立保密程序之後,也可以使用當地社區服務委員會或其他可能願意審核外部計劃的私人提供者。
目前,治療諮詢中的大多數 BTP 都有類似「當客戶對自己或他人有即時危險時,使用計劃的危機管理策略」的內容。這些約束的情況是否必須先提交給 IRC,然後再提交給 LHRC?
在緊急情況下,托兒者應使用核准的危機管理策略,如計劃的政策和程序所述。
要澄清的是,您的意思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持照專業人員或 LBA 進行了詳細且有系統的評估之後,才能實施約束措施嗎?
否。托兒者可以在符合其核准政策的緊急情況下使用約束物品。只有在有執照的專業人員或 LBA 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評估之後,才能使用約束物品,這一規定與寫入行為治療計劃的約束物品的使用有關。
我是 LBA。與我合作的提供者正在向 LHRC 提交 BTP。我如何知道審核/會議的結果?
在 LHRC 會議結束時,幼兒看護人收到一份已簽名的 LHRC 審核表。專業人員應與提供者一起審閱該文件。LHRC 每次會議的會議記錄草案也會在會議結束後的三個工作天內公佈。
法定監護人可以推翻提供者並執行限制嗎?
雖然法定監護人有法律權力要求托兒者對所服務的個人施加限制,但托兒者有義務和責任根據個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來評估限制的必要性;確保如果施加限制,不會與個人的保證權利相衝突,而且如果施加限制,是按照 HRR 所要求的程序來做的。請參閱 12 VAC 35-115-50 和 12 VAC 35-115-100。
如果家長或監護人約束自己的孩子或他們負責的個人,該約束是否需要報告?
由 DBHDS 授權、資助或經營的供應商須遵守人力資源規定,因此,任何由 DBHDS 提供商僱用的人均須遵守 HRR。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被 DBHDS 提供商聘用時(例如擔任贊助商),則必須報告符合申報資格的事件。
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在一月之前提交有關使用約束(和關閉)的年度資料,15 。否則,只有未經授權的約束事件或導致投訴的約束事件才需要即時報告。
請說明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PRN 藥物(與常規指令有關)控制行為的情況 - 特別是藥物約束。
禁止提供者出於行為目的使用隔離或限制(藥理或其他方式)的常規命令(見 12 VAC 35-115-110)。
約束是最後的手段,在任何情況下是否適宜使用約束是專業/臨床判斷的問題。緊急情況的定義為「需要個人立即採取行動以避免個人或他人受到傷害、受傷或死亡的情況」。藥物約束是指「當個人的行為將其本人或他人置於迫在眉睫的危險中時,為了緊急控制其行為而非自願地使用藥物,且所使用的藥物並非個人醫療或精神狀況的標準治療方式」。如果 PRN 的使用不是出於自願,而且是用來處理造成即時危險的行為,則屬於藥物約束。在此情況下,幼兒看護人必須遵守醫生的指示,以及使用和停止 PRN 的標準。如果護理員使用藥物約束,他們必須有一項約束政策,特別包括藥物約束,最好的做法是也要有一份針對個人的協議,詳細說明在緊急情況下何時提供PRN藥物。
關於約束物品的使用,何謂「自願」?
約束是指使用機械裝置、藥物、身體干預或用手按住,以防止個人移動身體,從而做出使自己或他人面臨即時危險的行為。如果個人需要某些支援以增加其功能,而且個人自願選擇使用支援或保護設備,則使用支援或保護設備不被視為約束。這表示個人可以隨時移除裝置。使用用於保護目的的防護設備不需要 LHRC 審查。
以醫療為目的的約束措施是否必須經由 LHRC 審核?
為了醫療、診斷或手術目的,使用物理固定、藥物或機械裝置來限制個人的行動能力,不需要 LHRC 審核。醫療目的的約束是特定的,與特定的醫療程序有關。HRR 的 12 VAC 35-115-100 (B) (3) (a-e) 中所述的必要保護必須記錄在個人的服務記錄中。
哪種類型的提供者可以執行計劃規則?
任何提供者(例如住宿、住院、社區為基礎、州營運的設施)均可執行計畫規則。請注意,受家庭和社區服務設定規則的服務供應商應諮詢 DMAS。瞭解計劃規則的重要意義在於,它們是計劃內所有個人的行為標準,不得與 HRR 相衝突。請參閱 12VAC35-115-100(B)(7)。
如果服務提供者制定(*或修訂)「計劃規則」,是否需要在實施前與維護者分享?
是的根據 12 VAC 35-115-260 (A) (9) 提供者須向人權倡導者提交可能影響個人人權的建議政策、程序或做法進行評論。
有關 CHRIS 報告的常見問題
誰是「主管」?
正如《人權條例》(HRR) 的 12 VAC 35-115-30 中記載,董事是任何提供服務供應商的首席執行官。在同時包括 HRR 未涵蓋的服務的機構中,主管是該服務或由部門授權、資助或經營的服務的首席執行官。
如果提供商的調查確定沒有濫用或忽視,是否需要致電 APS 或 CPS?
12 VAC 35-115-260 (A) (8) 中的 HRR 要求提供商遵守有關報告濫用和疏忽的所有州法律。托兒者作為法定報告者,應在發現所有虐待和疏忽的指控時向適當的辦公室報告。
何謂用藥錯誤?
"用藥錯誤」是指托兒者在給接受許可服務的個人用藥方面的錯誤,包括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給予個人錯誤的藥物。
- 給予個人錯誤的藥物劑量。
- 使用錯誤的方法給個人用藥。
- 在錯誤的時間給個人用藥,或根本沒有用藥。
當提供者發現在提供其持牌服務期間發生的藥物錯誤,並且在發現時已知的信息表明濫用或忽略,或者有指稱濫用或忽視 12 VAC 35-115-30 中的定義時,提供者應向 CHRIS 提交濫用報告並進行調查。
如果發現時已知的資訊不涉及指控或指示濫用或忽略,如 12 VAC 35-115-30 所定義,供應商應遵循其自己的內部審查政策,包括監控個人和記錄事件的任何協議。
用藥記錄錯誤是否視為可報告的錯誤?
如果文件錯誤沒有導致或可能導致嚴重傷害,而且個人或 AR 沒有提出投訴,則無需報告。
哪些是不需要報告的範例?
所有死亡、所有跌倒、所有用藥錯誤。只有有投訴或提供者懷疑發生了侵犯人權的事件才需要報告。虐待/疏忽照顧並非發生在提供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且被指控的虐待者不是提供者的雇員、承包商或志工。
如果我觀察到或得知其他提供者可能有侵犯人權的行為,我該怎麼做?
聯絡 DBHDS 提供者 (涉及涉嫌違規) 所在區域的區域經理。您不需要知道所有的細節,但是能夠轉達所涉及的個人姓名、任何涉及的工作人員姓名或職稱,以及涉嫌侵犯權利的日期是很有幫助的。
當服務提供者在 CHRIS 中提交調查結果時,是否有特定的週轉時間來採取矯正行動 (例如終止員工?),還是由維護者自行決定?
在當天,提供者通知有涉嫌濫用/忽略的投訴,他們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個人免受傷害,請參閱 12 VAC 35-115-50 (D) (3)。調查結束後,並確定發生濫用/忽略情況後,提供者可決定這些立即的步驟將繼續生效和/或將採取其他糾正措施。儘管提供者總監自調查完成之日起有 10 個工作天,可以通過 CHRIS [12 VAC 35-115-175 (F) (7)] 直接向個人/AR 和律師提交行動計劃,但投訴解決流程的目標是在最早的階段解決投訴 [12 VAC 35-115-150 (B)]。維護者有責任確保所有適當糾正措施的合理執行時間表,並可在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調查結果輸入 CHRIS 後立即開始要求提供此資訊。
有關調查虐待的常見問題& 疏忽
在沒有明確日期、時間和/或被告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必須調查個人的申訴?
是的。任何指稱違反人權法規的投訴,必須按 12 VAC 35-115-175 進行報告和調查。在與個人和/或提出申訴的人面談的過程中,您應該提出問題,嘗試進一步定義申訴中仍然未知的要素。如果沒有提供特定日期或時間,您可以將範圍縮小到一段時間(即日班,午餐後,上周)。當被告未被指名道姓時,請傾聽有關此人的細節,這些細節可能會引出您可以在調查過程中訪談的其他人(例如,他們戴眼鏡、他們只在週末工作、他們開紅色汽車)。
是否要求幼兒看護人遵循人權訓練中概述的調查程序?
調查虐待& 疏忽訓練中所提供的資訊主要來自 Labor Relations Alternatives, Inc. (LRA),並被視為最佳實務程序。透過他們自己的內部政策和程序,提供者有責任確保他們訓練有素的調查員有系統化的程序可遵循。
調查員如何接受調查虐待和疏忽的訓練?
任何負責進行虐待和疏忽調查的人員均可參加調查訓練,或出席和參加由其他實體提供的任何其他調查訓練。培訓證明必須保存在調查員的人事檔案中。
調查應該何時開始,Providers 有多久的調查時間?
根據 12 VAC 35-115-175,調查必須盡快開始,但不遲於發現事件或投訴後的下一個工作日開始。此外,幼兒看護人有10 個工作天來完成調查。可透過指派的代言人申請延期。請注意,延期是由指派的 Advocate 為了合理的目的而審核和批准的,一旦發現可能無法在時限內完成,應立即提出申請。
完整的調查報告必須輸入臨床記錄中。支援協調員/個案經理要求提供整份報告是標準做法嗎?
CSB 要求個人服務記錄中包含的資料是合理的,因為這些資料與 CSB 在案件協調方面的角色有關。人權條例》將「服務記錄」定義為服務提供者保存的有關接受服務的個人的所有書面和電子資訊。這將包括涉及個人的人權申訴資訊。公開或不公開個人服務記錄中包含的信息的決定應根據供應商的政策,並符合個人的權利和提供者的職責,如 12 VAC 35-115-80 所述。
在拍攝個人的受傷照片之前,是否需要獲得許可?如果個人無法提供同意書,該怎麼辦?
不需要許可。但是,護理員應該讓個人知道,並盡可能考慮他們的偏好。為個人拍攝照片的護理機構應制定政策,至少要說明通知個人這些作法的程序、保管鏈以及用於確保未授權披露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其他程序。由於提供者擁有的任何與接受服務的個人有關的資訊,或任何可識別個人是否為接受服務者的資訊,均被視為受保護的健康資訊,因此在披露這些圖片之前,必須獲得個人或其授權代表的授權,除非州法律或法規允許或要求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進一步披露。
一名個人在投訴調查後對我的決定和行動計劃提出上訴。我將前往 LHRC 出席上訴聽證會。我需要帶些什麼?
- 您的請願書副本
- 您的回應與證物
- CHRIS 報告副本
- 證人(如適用)
- 可攜帶小吃和飲料
我將前往 LHRC 進行上訴聽證會 - 聽證會會錄音嗎?
不會,聽證會沒有錄音。LHRC 的裁定和建議可作為聽證會的記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錄製聽證會,如果他們決定這樣做,除了另一方之外,我們還鼓勵他們通知指派的辯護律師。
備忘錄、技術協助、& 持照提供者的其他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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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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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疫苗提供者指南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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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 DBHDS 要求提供特定員工姓名的法定權力向提供者提供的指南8 。 19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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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R COVID-19 Update Memo 3.14.20
備忘錄、技術協助、& 國營設施的其他重要資訊
未找到任何文件。
地方人權委員會 (LHRC)& 州人權委員會 (SHRC)
LHRC 審查表格和對提供者的程序要求
所有 LHRC 審核均針對提交 LHRC 審核表的醫療服務提供者。LHRC 的批准和建議不會從一個提供者轉移到另一個提供者。如果個人有理由在多個不同的服務提供者之間需要相同或類似的支援,每個 服務提供者都必須提交自己的 LHRC 審核表,並在適用的情況下獲得自己的批准。請參閱 12 VAC 35-115-270 (A) (1)-(5) 有關《職業安全委員會》職責。
LHRC 審查表格& 對提供者和國營設施的程序要求
未找到任何文件。
